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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贷款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按期通报贷款使用情况 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契税
住房拆迁补偿款 社会捐赠的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5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可用于新建、改建廉租住房,也可经过协商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项目必须实行外部评估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的借款人违约时,农信社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农信社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确保贷款债权安全。 农信社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前,应当取得回购单位直接向农信社支付回购款以等额清偿借款人贷款的书面承诺。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和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的 个人出租住房 在工矿区拥有国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免征
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50%用于廉租住房建没 全部用于廉相住房建设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