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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是一名枪察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刚刚办理完毕一件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后就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那件故意杀人案被移送至该法院审判-胡某所在庭的庭长认为胡某熟悉此案,于是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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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参与该案审判没有违背我国有关回避的决定  胡某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  胡某应当是回避的对象  当事人没有申请胡某回避的,法院可以不让其回避  
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胡某  由公安机关决定逮捕胡某  由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胡某  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胡某  
没有违背我国有关回避的规定  张某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  张某应是回避的对象  当事人没有申请张某回避的,法院应让其回避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金某必须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才能会见胡某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金某的会见申请  人民检察院应当不派员在场  
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胡某  由公安机关决定逮捕胡某  由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胡某  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胡某  
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向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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