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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委员有主任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本村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 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