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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之 申请登记之日 签订之日 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依《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随之转移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丧失转让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不归于消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若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凭借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仍担保被担保债权的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有效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然有效 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口起生效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仍然成立,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汜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只有使用的权利,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可以将承租权转让、转租、抵押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不发生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发生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开处分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发生诉讼后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供权利证书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提供的抵押
登记之日 申请登记之日 签订之日 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已经办理过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即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丧失转让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也随之抵押 应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物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抵押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合同签订时间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登记之 申请登记之日 签订之 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