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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可以优先受偿 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可以优先受偿 抵押权与保证并存时,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已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均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起诉时间先后清偿。 按债权比例清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 抵押权人不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直接占有使用,继续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随之抵押
债权地比例 主合同签订地日期先后 抵押合同签订地先后 抵押物登记地先后顺序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起诉时间先后清偿。 按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且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企业原材料、半成品不可抵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而致被担保的债权不获清偿的,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而致被担保的债权不获清偿的,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 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可以超过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余额 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可以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
抵押权已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均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不应作为抵押财产。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按所担保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对两个债权人平均清偿 对后抵押的债权人优先清偿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转移部分土地占有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移部分土地占有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所有地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地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地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地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地国有地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