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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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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即使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地域范围内,也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未售出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核电站在基建期内的应税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建期内的核电站,应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保护工程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占地,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在基建期内的应税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一律不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核电站在基建期内的应税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交通部门的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团体的公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15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核电站在基建期内的应税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一律不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低于税额的20%  对廉租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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