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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分别核算 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者不易划分的,一律按照原油数量征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按照加工产品的数量作为征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以生产数量为课税数量 代理纳税审查首先应确定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无误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应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而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后的煤炭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应使用低等级的单位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备掌握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折算成原煤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按生产矿产品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冶炼厂以收购的铁矿铸成铁工艺品,按收购的铁矿石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备掌握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折算成原煤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折算成原煤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以生产数量为课税数量
实际销量 实际使用量 选矿比折算的原矿量 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的原煤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在开采的产品最终销售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对于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而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自产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般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无法确定移送使用的液体盐数量的,可按折算比将固体盐折算成液体盐的课税数量
实际销量 实际使用量 选矿比折算的原矿量 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的原煤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生产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煤炭,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按生产矿产品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冶炼厂以收购的铁矿铸成铁工艺品,按收购的铁矿石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所称销售数量,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液体盐和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计税 对于金属矿原矿自用的无法确定移送数量的,可以适用选矿比计算确定;对于非金属矿原矿自用的无法确定移送数量的,应该按照开采数量作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