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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开采资源税的单位,其资源税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算缴纳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省共同开采的应税产品的,资源税一律就地在开采地计算缴纳 在一省区域内开采应税资源产品的,其资源税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计算缴纳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开采原煤和进口原煤均缴纳资源税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50%征收 在我国境内生产盐需要缴纳资源税
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修井的不免征收资源税 一般情形下,自产原油不销售不缴纳资源税 本期资源税的计算依据是8万吨 开采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损失的原油可以向省级税务机构申请减免 本期应纳资源税为64万元
稠油资源税减征4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高凝油资源税减征50%
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对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按30%征收 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该矿山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12600元 该矿山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16800元 对该矿山应纳的铜矿石资源税可以享受减征40%政策 该矿山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40000元
对深水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 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30%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该矿山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12600元 该矿山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4000元 对该矿山应纳的铜矿石资源税可以享受减征 60%政策 该矿山需要缴纳铁矿资源税100元
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修井的征收资源税 一般情形下,自产原油不销售不缴纳资源税 本期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8万吨 开采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损失的原油可以向省级税务机构申请减免 本期应纳资源税为112万元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粘土、砂石从价征收 稠油资源税减征40%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高凝油减征30%资源税 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20% 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40%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是价内税 资源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凡缴纳资源税的产品 , 也是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新疆油气田企业在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不能申请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项目、免税项目应分开核算,否则,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对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免征资源税 按其同类资源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按其同类资源最高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对深水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30%资源税
资源税属于特定行为税 开采原煤和进口原煤均缴纳资源税 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资源税具有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