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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扣除的罚款支出 银行贷款发生的罚息应在企业“财务费用”科目贷方反映 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银行贷款发生罚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
境内发生的公益性捐款作为经费支出 发生的交际应酬60%计入经费支出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直接冲减经费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应一次性计入经费支出
罚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扣除的罚款支出 银行贷款发生的罚息应在企业“财务费用”科日贷方反映 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银行贷款发生罚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汇总纳税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罚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扣除的罚款支出 银行贷款发生的罚息应在企业"财务费用"科目贷方反映 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银行贷款发生罚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自创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不低于3年摊销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分立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不得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直接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合并业务中,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因雇佣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免税收入对应支出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 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的债转股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