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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法律决定国家的性质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确认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体受法的渊源的影响 法律是国家存在的政治基础 国家意志只能通过法律形式来表现 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演绎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一般知识推出个别知识的推理 类比推理是判例法国家运用的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辩证推理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国际避税港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可以把国际避税港粗分为4大类 国际避税港通常是指不课征消费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可以进行国际逃税和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百慕大、瑙鲁属于完全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法有赖于国家,国家也有赖于法 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体现了国家与法也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 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现代国家各方面的活动都受法的制约
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有发达的市场经济 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就越高 法律的数量越多,经济发展水平就会越高 经济发展水平是衡量法治状况的重要标志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和国内法学 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解决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国际避税地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可以把国际避税地粗分为4大类 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不课征消费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可以进行国际逃税和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百慕大、瑙鲁属于完全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以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征税权虽是国家法律授予的,但是可以放弃或转让 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在一般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但有时也存在紧张或冲突 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 在当代中国,法和中国__的政策在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上是一致的
法是自然存在的,与国家没有关系 法只规定义务,不规定权利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靠全体成员自觉遵守来实施的
法有赖于国家,国家也有赖于法 先有国家后有法 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现代国家各方面的活动都受法的制约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一般法针对任何法都是一般法,特别法针对任何法都是特别法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事项的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事项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可以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有效
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地服务于经济基础,并始终推动社会的发展 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中,一般而言,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 生产力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力而影响生产关系的发展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从总体上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起点与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使权力出现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都具有至上地位,同时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戒严法》为一般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律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分类
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国家与法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