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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密不可分 政治指导行政 行政服从政治 行政参与政治
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 法具有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并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作用 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要求 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
法的状况是政治关系的依据 法决定政治的内容 政治的外延大于法 政治反映法的内容
国家政体受法的渊源的影响 法律是国家存在的政治基础 国家意志只能通过法律形式来表现 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使权力出现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都具有至上地位,同时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法律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通过法律确认 国家权力的运行是法的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依赖于国家
各国的法律中都包含着政党或统治者的政策要求 党的政策与法律相同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政治是一种高级的实践活动 政治的基本问题和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政治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现象
税法和税收一样,同属经济学概念 税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收的依据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税收就无法实现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及在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 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政治是阶级社会的现象,法既是阶级社会的现象也是无阶级社会的现象,二者无必然联系 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
法在任何时候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与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基础和原因相同,归根结底都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或曰经济基础 法在观念、体系、甚至概念、术语等方面,客观上都对zōng jiāo 产生了重大影响 只有得到国家承认的人权才是人权,否则只是一句空话
税收的本质是这一经济形式所反映的经济关系 税收分配的主体是税务总局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产品 税收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 税收的分配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
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 两者的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后者更为详细一点而已。
国际法是由联合国制定的 国际法是由所有国家共同制定的 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家 正在争取独立并且已建立政治组织的民族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公民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而制定了法律 原始社会后期,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 法产生于私有制和经济强制之后 法的产生源于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无关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而制定了法律 原始社会后期,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 法产生于私有制产生之后 法的产生源于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无关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Ⅲ、Ⅳ Ⅱ、Ⅲ、Ⅳ
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国家与法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