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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 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十日 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 案件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在5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5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属于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受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做出 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做出 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 自立案之日起2年内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款项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 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七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 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发现时间” 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 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 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某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开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