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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 抵押合同(从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债务人的资信证明 债务人的财务情况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他对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 正(副) 本、 《临时税务登记证》 正(副) 本和《发票领用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 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主合同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债务人的资信证明 债务人的财务情况
证明房地产抵押权的转让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登记证明(原件) 证明房地产抵押权的转让的文件(原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合同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报关单位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所在地 抵押物所在地 抵押权人所在地 合同签订地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总署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主合同 双方的房产 抵押合同 双方的固定资产 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B.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也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主合同复印件 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登记证书复印件 行驶证原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也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主合同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从合同 当事人的财务情况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合同 抵押合同 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