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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以上; 搭完三步架后,应按规范校正一次步距、纵距、横距、立杆垂直度; 不得将Φ48与Φ51的钢管混合使用;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高度超过18m的架体,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高度超过50m的架体,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采用缆风绳锚固方法连接墙体 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二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 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可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也可采用拉筋的软性连墙件 5m以上的脚手架连墙件应按2步3跨进行布置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以上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不得将Φ48与Φ51的钢管混合使用 每搭完两步架后,应按规范校正一次步距、纵距、横距、立杆垂直度
对于单排脚手架,连墙件必须按两步三跨要求与主体结构进行连接 对于单排脚手架,连墙件必须按三步四跨要求与主体结构进行连接 对于>50m双排脚手架,连墙件必须按两步三跨要求与主体结构进行连接 对于≤50m双排脚手架,连墙件必须按三步四跨要求与主体结构进行连接
可以不考虑连墙件的位置 可以在相邻连墙件以上一步 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三步
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等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侧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3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200㎜的木垫板 当架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双排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必须控制在50m内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0m以上的脚手架连墙件应按2步3跨进行布置 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在双排脚手架中,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小于杆长的0.4倍,且不应小于500mm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一次搭设高度可以不考虑连墙件的位置 一次搭设高度可以在相邻连墙件以上四步 一次搭设高度可以在相邻连墙件以上五步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以上 每搭完两步架后,应按规范校正一次步距、纵距、横距、立杆垂直度 不得将Φ48与Φ51的钢管混合使用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连墙件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件 先将连墙件整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 上下层同时拆除 自上而下逐层进行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以上 每搭完两步架后,应按规范校正一次步距、纵距、横距、立杆垂直度 不得将Φ48与Φ51钢管混用 当搭至有连墙件构造点时,在搭设完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支架立杆2m高度的垂直偏差控制在25mm 搭设完成应经验收挂牌后使用。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应在各段完成后,以段为单位验收挂牌后使用 每个脚手架架体,必须按规定设置两点防雷接地设施 专人监测满堂支撑架搭设过程中,架体位移和变形情况 连墙件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三步三跨或40m2范围内必须设置一个连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