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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制剂室负责人变更 医疗机构类别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制剂室负责人变更 注册地址变更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变更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配制范围
7日 15日 30日 3个月 6个月(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配制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配制范围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 医疗机构类别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 配制范围变更
经营方式 制剂室负责人变更 医疗机构名称 配制地址变更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 变更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变更生产、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 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变更和关键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一般事项变更和关键事项变更 一般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和一般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