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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采取召回程序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主动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査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成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使用单位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应当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应当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应当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的调查 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立即实施药品召回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医疗检验机构 药物研究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使用单位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甲医疗机构 丙药品生产企业 乙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协助履行召回义务 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在召回计划中确定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