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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时所对应的龄期 5°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45d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50d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规定共同确定
500℃·d,7。 500℃·d,14。 600℃·d,7。 600℃·d,14。
500、+5 600、0 500、0 600、+5
400℃.d。 500℃.d。 600℃.d。 700℃.d。
600℃·d 1200℃·d 养护龄期不宜超过60d 养护龄期不宜超过120d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 5°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45d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400℃·d 500℃·d 600℃·d 70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