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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背书人追索透支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呆帐贷款核销后应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对符合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核销 贷款逾期2年以上经联社/合作银行批准后方可核销 已核销贷款本金及利息可部分收回,核销后新结利息必须一并收回
冻结持卡人银行结算账户 通过可法机关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先还表内应收透支利息,再偿还透支本金; 先偿还透支本金,再偿还表外透支利息。 只偿还透支本金,不用偿还表外透支利息。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呆帐贷款核销后应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对符合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 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核销。 贷款逾期 2 年以上经联社/合作银行批准后方可核销 已核销贷款本金及利息可部分收回, 核销后新结利息必须一并收回。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冻结持卡人银行账户
扣减持卡人的保证金 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直接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可以收回的透支款项; 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和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回收的透支款项。 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单户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冻结持卡人银行结算账户 通过可法机关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以前月份透支利息、当月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当月透支利息、透支本金、以前月份透支利息 以前月份透支利息、透支本金、当月透支利息 透支本金、以前月份透支利息、当月透支利息
150天(含)内的透支,先还表内应收透支利息,再偿还透支本金,不足偿还本金部分继续计算透支利息 透支本金超过150天,先偿还透支本金,再偿还表外透支利息 150天(含)内的透支,先偿还透支本金,再偿还表外透支利息 透支本金超过150天,先还表内应收透支利息,再偿还透支本金,不足偿还本金部分继续计算透支利息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冻结持卡人财产 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