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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人以上的双数 五人以上的单数 四人以上的双数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不存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情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人组成 三人以上审判员组成 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 审判长指定的人员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