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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楼房为股东丙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公司法》是如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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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股东会会议决定不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  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并,设立正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解散  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并,设立振兴食品有限公司  
丙的行为合法,属于正常的撤资行为  丙的行为合法,属于公司的隐名股东  丙的行为合法,属于抽回出资  丙的行为不合法,属于抽逃出资  丙的行为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解散  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并,设立振兴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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