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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不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凭借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不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该宅其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该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该三间平房建成之日王某取得所有权 该三间平房登记之日王某取得所有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个人收回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给予补助 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进行赔偿 不采取任何措施
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该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 该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限定物权 该三间平房建成之日王某取得所有权 该三间平房登记之日王某取得所有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 关于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及用途
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给予受理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设立、利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不应重新分配宅基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仅限于居住之用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互换宅基地
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给予补偿 给予帮助 给予人文关怀
公民使用宅基地时应当服从国家的生产建设需要,服从国家合法的征收和征用行为 必须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及可持续发展 公民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一起转让给新的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宅基地 公民不得擅自转让、变相买卖宅基地或以其他的非法方式转让宅基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个人收回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