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约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应约定,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方监管协议应约定,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三方监管协议应约定,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