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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军区与各市、县公安局 国家经贸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与国家教育部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15%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关部门
西药、中成药 中药饮片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5%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可部分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各省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品种不超过总数 15%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不得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遵循当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和标准 国家制定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 遵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编制的地方性技术规范,标准 城市规划行业制定技术规范,标准
临床必需 使用广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进行适当调整 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疗效好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5%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分隔符)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必需 使用广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进行适当调整 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疗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