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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制度是一种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违法犯罪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制度 八议首次入律是隋朝的《开皇律》 八议制度来源于《论语》中规定的“八辟”之法 八议中的议宾是指外国人
《北齐律》使封建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首创以名例律作为法典总则的篇章结构 《曹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该制度成为“十恶”制度的渊源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死刑复奏制度都是该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泰始律》在周礼所规定的“八辟”基础上,首次将“八议”制度订人国家法典 “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宾、议勤、议功、议贵 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项制度使一部分官僚贵族取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司法特权,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规定8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根据"八议"规定,前代皇室宗亲被尊为国宾者犯罪可以减免,这叫"议宾" "八议"制度在唐律中被正式废止,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可分为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五类 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司法官吏若受人嘱托、利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如果确因公事而为,即以公罪论处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北齐律》使封建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首创以名例律作为法典总则的篇章结构 《曹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该制度成为“十恶”制度的渊源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死刑复奏制度都是该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曹魏律》首次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西魏、北齐分别下诏宣布废除宫刑,宫刑才从法律上正式废止 《北魏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规定8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根据"八议"规定,前代皇室宗亲被尊为国宾者犯罪可以减免,这叫"议宾" "八议"制度在唐律中被正式废止,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魏明帝在制定《曹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魏律》与《陈律》中 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北齐律》首先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法经》由魏国人李悝制定,其中《盗法》《贼法》位于法典篇首,《具法》则位于篇尾,是中国历史上一部成文法典 《魏律》依据《周礼.八辟》规定了八议,这是死刑复奏制度的最早规定 《宋刑统》颁行于建隆四年,与《唐律疏议》相比,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的一部专门刑法典,完全摆脱诸法合体,改律名为“刑律”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置于法典最后的《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其首创的“八议”,“准五服以治罪”等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受到空前普及,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其内容 清朝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其中的“雍正会典”首次确立了法官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