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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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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也有义务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张某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算  张某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算  张某没有义务主动报告其本人当前的财产情况,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其报告当前财产情况的情形下,他有义务报告其本人当前的财产情况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民事的审判权  中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产生,受其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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