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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不应当直接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继续评标被更换后,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继续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和数据问题进行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就职于项目主管部门而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标前公布 评标时, 设有标底的, 以标底为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时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公开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近亲属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中发生过技术过失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关系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但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进入开标程序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疑义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与评标相关的信息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宜将评标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表、草稿纸交回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触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作为评标的标准之一 若是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此来规避评标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一也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但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分布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应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同于其成员个人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投标文件中报价的合理性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但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小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