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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 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 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 自设立之日起4年内
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却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追究的责任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主管人员追究的责任 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对主管人员追究的责任 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对主管人员追究的责任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严重破坏景观地貌活动的,对直接主管人员追究的责任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提交材料包含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前,可以编制规划纲要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国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做好风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直接依据 风景名胜区总体不必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同保护要求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风格、体量、规模等作出明确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在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到期届满前2年,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做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决定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设立之日起2年内 申请之日起3年内 申请之日起2年内 设立之日起3年内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在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到期届满前2年,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做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决定
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3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