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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其规划期一般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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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  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  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  自设立之日起4年内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甲级风景名胜区和乙级风景名胜区 中央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县级风景名胜区  地级风景名胜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提交材料包含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条件  
中央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  甲级风景名胜区和乙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高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高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达到国际标准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特级风景名胜区和一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区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3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市级风景名胜区  县级风景名胜区  乡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风景名胜区分级目录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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