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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时限内,将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两倍 公告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时限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冲突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自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申请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必须一致 房屋登记机构按照规定对房屋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时限内,将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两倍 公告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时限
受理→申请→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申请→受理→记载于登记簿→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受理→申请→记载于登记簿→审核→发证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灭失的情况下,公民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予登记 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受理登记申请→公告→权属审核→核准登记→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权属审核→受理登记申请→公告→核准登记→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核准登记→公告→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所有权的登记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抵押权的登记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地役权的登记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的登记时限为1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的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 注销登记
抵押权登记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更正登记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5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5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计入上述规定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为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为30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为1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