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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2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2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下限为130% 维持担保比例小于130%时,证券公司会向投资者发出催缴通知 如果收到催缴通知,投资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如果收到催缴通知,投资者没有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证券公司就会强制平仓
150%,130% 300%,300% 150%,150% 300%,150%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20%,当该比例低于12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 当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的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 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 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未达到公司规定维持担保比例且未按时补足 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零 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时 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