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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在评价区内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分布性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15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6个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再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再布置3个点进行监测
监测点不少于3个 可做一期的监测 每期监测时间至少5天 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布置2个点进行监测
5年;2~4 3年;2~5 5年;2~5 3年;2~4
(A)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8个 (B)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2~4个监测点 (C)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1~3个监测点 (D)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监测点的数目依保护目标的多少而确定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8个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2~4个监测点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1~3个监测点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监测点的数目依保护目标的多少而确定
应本着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分布性的原则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如没有,可安排1~3个监测点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的数目不应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的数目不应少于6个。
城市道路评价项目,监测点的布设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一级评价项目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 二级评价项目如需要进行2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 各级评价项目的各个监测点都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敏感区域、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15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6个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原则是在评价区内以环境功能为主兼顾均匀分布性
再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2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3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监测
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布置2个点进行监测
不再安排现状监测 再布置1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 再布置3个点进行监测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酌情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 每期监测时间,一级项目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的10天有效数据 每期监测时间,二、三级项目全期至少监测5天,数据有效性符合相关要求 现状监测应与气象现场观测同步进行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的数目不应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的数目不应少于6个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如果没有,可安排1~3个监测点 应本着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分布性的原则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补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