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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的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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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开具税收证明时,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经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  申请人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可提供外文文本  合伙企业可以任一合伙人为申请人  经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可申请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0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向个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局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向个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企业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需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年份(4位)+月份日期(4位)。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次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属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仅能在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开具税收证明时,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申请人出具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经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开具税收证明时,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经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开具税收证明时,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申请人出具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经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无须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 税务机关应在 30 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不含县级) 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 1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经取得完税凭证的, 还须另外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并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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