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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核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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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告破产, 经法定清算后, 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被责令撤销、 关闭, 经法定清算后, 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  失踪一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欠税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欠税200万元的企业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  欠税100万元的企业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撤销权  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税企业行使代位权的可免除欠税企业的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欠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的情况  税务机关清收欠税时税收优先于所有抵押权、质权执行  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办税服务厅公告某企业欠税税款12万元,罚款6万元  2011年6月15日公告2008年12月失踪的某企业欠税1.5万元  公告某企业已确认为呆账的税款32万元  将欠缴税款为12万元的某个体工商户上报市局进行欠税公告  
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将应纳税款计提在账面上,没有办理申报的税款;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款,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欠税;  失踪一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撤销权  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大小、认识态度的好坏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无须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于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即便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后的,税收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后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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