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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互换的,以互换出去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确定的当期应支付价款为计税依据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出让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单独计价的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格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房屋赠与,有征收机关参照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出让收益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按照房屋的税率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契税
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房屋互换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停车位所有权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最高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首付款金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已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减半征收契税 买卖已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中应包括装修费用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单独计价的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格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房屋赠与,有征收机关参照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上费用或出让收益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按照房屋的税率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