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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 商品名称 专利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名 医师,药师自行编制的药品缩写名称 药品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的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汉语拼音 药品商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 药品缩写名 药品外文名 白行编制的代号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盏签章后有效
药品通用名 药品缩写名 药品商品名 药品外文品 自行编制的代号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医师,药师自行编制的缩写名称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品的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的化学名称 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 药品缩写名 药品外文名 自行编制的代号
药品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 药品缩写名 药品外文名 医师自行编制的代号
药品通用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医师、药师自行编制的药品缩写名称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3种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的商品名或曾用名
药品通用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汉语拼音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