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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检测器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检测器已满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满五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中药材引起的人体伤害进行检测
上市新药 上市5年内的药品 上市3年以上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满5年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的药品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进口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满10年的,不需报告其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日起第1年内,需每月报告期所有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发生新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药品的单位应于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药品生产企业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 政府定价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和质价相符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1个月内报告
新的不良反应 罕见的不良反应 严重的不良反应 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上市3年以内的药品 上市已经3年的药品 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进口满5年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进口5年内的药品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3年内,报告该所有不良反应 其他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以上,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其他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3年以上,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上市已经3年的药品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 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进口5年内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进口满5年的药品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进口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满10年的,不需报告其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日起第1年内.需每月报告期所有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发生新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药品的单位直于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1个月内报告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新的和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所有不良反应
所有不良反应 新的不良反应 严重的不良反应 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满5年的进口药品,其所有的不良反应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新药监测期内国产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 已上市的药品 进口满5年的药品 临床实验中的药品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 上市已经3年的药品 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进口5年内的药品 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进口满5年的药品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国产药品 仿制药品 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进口满5年的药品
有些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生产企业应收集整理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 政府定价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和质价相符 医疗机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
1年 5年 进口药品自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满5年的,每年汇总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