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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
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使用权属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均属于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所有权属于旅行社,但质量保证金不属于 质量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利息的所有权属于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 100 万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与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均应增缴 10 万元人民币 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仍属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保证金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60万人民币 70万人民币 100万人民币 160万人民币
10万人民币 20万人民币 30万人民币 40万人民币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人质量保证金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澳台地区旅游业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作虚假宣传
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协议 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处罚款项 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非因《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C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A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起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其质保金交存数额可以依法降低50% B旅行社应该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以上都是
有权力降低保证金交纳标准的机关,应当是旅行社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行社的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降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决定 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存人、续存、增存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做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行社的请求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降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决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 国家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共同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