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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应纳税额的,可以选择定期申报方式 土地增值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土地转让是违法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定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单一定率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普通商品住宅出售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中允许扣除相当于合理利润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及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因城市市政规划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20%的,减半征税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要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的房地产,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自用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档公寓出售不享受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目前,暂不将外商企业列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转让房地产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应同样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府出让土地,因政府也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故应对政府征税
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给一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的增值,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缴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缴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缴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缴土地增值税
集体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