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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办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均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调剂制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制剂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批准调剂后1年内可以随意调剂制剂品种、数量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有效期均为 5 年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虑者销售, 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 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送所在地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批准方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经过质量检验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医疗机构制剂只可自用,不得流入市场,因而不属于药品生产范畴 医疗机构制剂的特点是规模小、品种少、剂型多、产量小等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不得发布广告 不得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不得办理变更配制地址的手续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制剂品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有效期均为5年 医疗构制剂可以在本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患者销售,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发生灾情、疫情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负责 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
医疗机构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批准方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送所在地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需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 仅限于本单位临床使用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特定情况下,麻醉药品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核 只能由医院的药学部门配制,其他科室不得配制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