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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8万元人民币
资金拆借、贷款 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抵押融资 对外担保
挪用客户资产 未经客户允许。将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将证券资产治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承受单-客户托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挪用客户资产 来经客户允许,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将集合管理计划资产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中获取报酬 将集合管理计划资产用于银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扩大公司规模 将自有财产用于资金拆借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另一证券公司提供保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将集合管理计划资产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中获取报酬 将集合管理计划资产用于银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扩大公司规模 将自有财产用于资金拆借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另一证券公司提供保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接受的客户资产形式包括货币资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基金资产等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证券公司在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时,为调剂资金头寸,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国债通过回购拆入资金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的席位上进行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提前7日告知客户的资产托管机构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贷款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申购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
证券公司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