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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3日刊登补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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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公司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  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依照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  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依照审核程序决定是否提交发审会讨论  
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封卷时,审核员应要求公司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上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  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1周内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第四条的要求将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  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有关说明提交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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