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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
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防止恶意炒作土地,可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主要是通过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来确定的 依法进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法》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的重要职权 规划条件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的
出让地块的面积 出让地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 出让地块的建设强度 出让地块的理由
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基地的主要出人口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直接给予口头答复
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