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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率又称“垫头”,通俗地说就是押品担保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与债权的本息金额之比 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借款人信誉、抵质押物的品种、贷款期限及押品的适用性、变现能力、价值变动趋势等因素,确定押品所担保的债权不超过押品本身价值 我们还需要判断所确定的押品的抵质押率有没有超过该类押品所对应的最高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押品评估价值×100%
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 质押资产和买断(卖断)资产 高价值资产和低价值资产 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
落实批复条件和合同签订 抵质押登记 放款审核 支付管理
材料受理、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押品价值评估、审查、押品日常管理、押品的返还与处置 材料受理、押品价值评估、审查、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押品日常管理、押品的返还与处置 材料受理、审查、抵质押权的设立变更、押品价值评估、押品日常管理、押品的返还与处置 材料受理、审查、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押品日常管理、押品的返还与处置
抵质押人的权属资格 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 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 押品价值的足值性 其他
个人卡授信额度中,保证担保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客户申请准贷记卡,可采用组合担保方式 不可有多个保证人提供担保 抵质押担保可有多个抵质押物担保
原则上只接受地市级以上的抵质押物。 借款人PD评级不得低于8级(含)。 抵质押权利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偏远地区抵质押物权利价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含)。 对于异地抵质押物,客户经理每年实地查访不少于一次。 借款人PD评级不得低于6级(含)。
押品价值评估→材料受理→审查→抵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押品的日常管理→押品返还与处置 审查→材料受理→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押品的日常管理→押品返还与处置 押品的日常管理→材料受理→审查→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押品返还与处置 材料受理→审查→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押品的日常管理→押品返还与处置
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 若押品发生保险事故且可能影响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 贷款经办行或押品管理行应要求保险赔偿金(第三者责任除外) 全额优先清偿我行贷款 担保合同有效期内, 未经贷款经办行或押品管理行书面同意, 抵(质) 押人不得转让、 出租或馈赠押品 出租押品的, 抵(质) 押人应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 对于分期投保的, 在保险到期之前, 贷款经办行应要求抵(质) 押人及时续办押品的财产保险手续
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 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 押品变现能力 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
信贷部门提供《抵质押物(品)出入库单》(一式三联),或提供抵质押品管理相关系统打印的质押物入库清单,实物封包 需审核《抵质押物(品)出入库单》营业机构名称及机构号、借款人名称、贷款合同号、贷款期限是否填写完整且与借款凭证第一联一致;《抵质押物(品)出入库单》中质押凭证清单是否登记质押物种类、数量、币种及金额、凭证号码、封包编号 质押物封包按份计一元入账或按照登记价值入账 办理质押物入库不需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接收、处置账务处理不合规 超诉讼时效 未按规定发催收通知 抵质押品账实不符
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买卖双方协定价格全部转让抵押物 经办人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存续状况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
抵押方式担保的要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权利凭证质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止付和交接手续 抵质押登记人员应按押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交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证 抵质押登记人员可由调查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