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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物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以非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 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曲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 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3)(8) (3)(4)(5)(6) (2)(4)(8)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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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3)(8) (3)(4)(5)(6) (2)(4)(8) (1)(4)(5)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额后,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 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由20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