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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3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可以不注明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的用法用量 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药品的通用名称 药品的商品名称 药品信息标志及文字
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 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该药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检查标签、说明书,应注意外包装与内包装的标签是否一致,标签是否贴正,有无漏签或掉签现象 毒性中成药及外用中成药必须在标签上和说明书上注明规定标志 进口药品不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可以不注明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执行国家药品标准 其处方、工艺、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因故终止委托,双方可自行终止合同 因故终止委托,委托方应按原程序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药品内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 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上印有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上贴有的内容
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药品的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信息标志及文字 药品的用法用量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 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该药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检查标签、说明书,应注意外包装与内包装的标签是否一致,标签是否贴正,有无漏签或掉签现象 毒性中成药及外用中成药必须在标签上和说明书上注明规定标志 进口药品不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