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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在地法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婚姻缔结地法 当事人本国法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 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 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冲突规范 任意性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婚姻举行地法 当事人本国法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本国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依婚姻举行地法或婚姻缔结地法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或本国法 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 (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在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各地法律不同时,以当事人所属地法为其本国法 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 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 以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船旗国法 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 丈夫国籍国法 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妇之本国法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