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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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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  20世纪初  20世纪50年代  20世纪70年代  
既得权说  本地法说  结果选择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17—18世纪  18—19世纪  20世纪中  20世纪初  
16世纪末  17世纪末  18世纪末  19世纪末  
分散立法式  专章专篇式  综合立法式  法典化式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对冲突规范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其是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还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过程  国际司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依“对不同的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说”进行识别  识别的最终目的是确定解决法律冲突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识别是指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进行解释,以使其作为确定准据法的依据进一步明确化的过程  
严格地说,直到20世纪初,我国一直没有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直到20世纪初,我国对民、刑领域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完全没有作过理论上的说明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基本上采用法国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和理论  在属人法的适用上,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受法、意学派影响较深,因而主张以采用本国法主义为主,住所原则上只是起判定当事人属人法的辅助作用  在学术思想方面,当前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既突破了旧中国主要因袭法国国际私法学的框框,也突破了50年代初完全照搬苏联国际私法学的框框,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学,采取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的态度  
公共秩序保留  反致  法律规避  外国法的查明  
冲突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  国际公约调整  程序法调整  
成文法  判例法  学说法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16 世纪末  17 世纪末  18 世纪末  19 世纪末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有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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