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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用ABC三种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税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虽设置账簿, 当但账目 混乱或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 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证明定额的合理 无需经税务机关认定, 若纳税人认为应纳税额不合理, 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虽设置账簿, 当但账目 混乱或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核定税率(1%) 应纳税额=(销售额-财产原值)×核定税率(1%)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金-合理费用)×20% 应纳税额=(销售额-财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
应纳税额=销售额×核定税率(1%)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金)×核定税率(1%) 应纳税额=(销售额-财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 应纳税额=(销售额-财产原值-税金)×20%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虽无正当理由, 但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规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 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证明定额的合理 无需经税务机关认定, 若纳税人认为应纳税额不合理, 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认为应纳税额不合理且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无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虽无正当理由, 但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纳税人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部门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虽设置账簿, 当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