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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军人 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之一是要求犯罪的军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视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十恶”犯罪为“常赦所不原” 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可减免刑罚 禁止以类推方法定罪量刑 外国人犯罪一律依照唐律处罚
唐朝区分公、私罪,规定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其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共犯不分首从 斩刑减刑后为绞 自首者原其罪 化外人处罚实行属地主义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犯十恶者,累犯加重处罚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 共同犯罪,刑不累加
三犯流罪,升格加一等处刑 伤害不死,限内保辜 共同犯罪,造意为首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唐律疏议》对唐代的《贞观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其中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继《唐律疏议》以后又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唐朝天宝年间,旅居长安的大食国人突某将本国商人哈某殴打伤残。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应适用当时大食国的法律
唐朝对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唐朝对三犯徒罪的罪犯,实行累犯加重原则 唐朝对于死刑的罪犯,不得适用赎刑 唐朝对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犯,随从者减二等处刑
在秦代,羞辱刑有髡、耐、完,此外死刑中的“戮”也有羞辱之意 在宋代,刑罚的重要变化是在封建五刑之外增设折杖刑、充军刑和凌迟 关于自首原则,唐律规定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凡是犯罪后能自首者,皆可以免罪,犯罪后能自新者,可以减轻处罚 在刑罚适用上,汉唐以来一直强调从轻原则,而《大明律》则规定从重从新原则
十恶大罪,罪犯本人一律适用死刑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出罪者举轻以明重 自首减免刑罚,但自首不尽、不实者,不适用自首
共犯不分首从 斩等减刑为绞 自首者原其罪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重审后可以对被告人加刑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对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
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法原则有三个 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是指“刑罚”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的“刑”也是指“刑罚”
刑罚从其性质上讲,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自然人 刑罚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 共同犯罪,刑不累加
共犯不分首从 斩等减刑为绞 自首者原其罪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三犯流罪,升格加一等处刑 伤害不死,限内保辜 共同犯罪,造意为首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