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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烟草公司芜湖分公司缴纳的查补企业所得税 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缴纳的查补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以国家邮政局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2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航总局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 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未的情况进行判断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铁路运输、国有邮政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有邮政企业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公司 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属分公司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企业购买各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烟草公司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铁路运输、国有邮政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没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50%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缴企业所得税 照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5%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免缴企业所得税 照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